你可以用手提箱住在新房子里,免除了
装修的苦累脏,
全装修房间看起来更符合世界潮流。
然而,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作为保证,整个装修房屋在合同订立、工程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这也使公众对整个装修房屋充满了爱恨交织的尴尬心态。
目前,房地产市场开始回暖甚至变热,房屋质量纠纷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全装修房70%满意
近年来,随着政府和品牌开发商大力推广全装修房屋,
上海全装修房新房市场的比例大幅上升。据业内人士介绍,到2010年,上海市新建商品房全装修住宅比例将达到60%至70%。
随着整个装修房屋的临近,整个装修房屋的纠纷也在飙升。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上海市整个装修房屋的总体满意度指数为73.16,其中,只有购房者普遍关注的工程满意指数和装饰材料质量满意指数70.35和71.48,在所有调查项目的最后。
目前上海全装修房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在购买全装修房之前,主要依靠样板房的主观感受
装修材料而电气设备的协议大多只是一般指定品牌,具体型号不一致。此外,开发商一般对样板房进行过度装修,实际交付后,买方前后感觉差距,导致主张开发商违约,应根据样板房的实际交付诉讼。
有业内人士认为,样板房视为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开发商应当按照样板房的装修和设备型号实际交付。但也有人认为,开发商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交付房屋,样板房只有参观作用,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记者从有关法院了解到,以样板房为标准的索赔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操作的。
以精装房逃避责任
我买了一套全装修的房子,但我比买一套粗糙的房子更令人不安。张先生花了70多万元在浦东新区买了一套全装修的房子。然而,他发现房子的高度缩水,这是开发商在交易中承诺的2.9米。与此同时,他发现房子里的插头不是飞溅插头,空调消毒柜和排油烟机也不是同一型号或等级的产品。壁纸、插头、玻璃门等物品要么违反合同或广告材料的协议,要么违反国家法规或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面对这座生病的房子,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商。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对厨房插座的类型没有明确约定,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厨房安装防溅插座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至于是否需要更换空调、消毒柜、排油烟机等,经审判调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在合同、销售书等宣传材料、模型与合同不一致,以合同为准,在合同中,只有空调、消毒柜、排油烟机品牌,模型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不支持张先生关于更换插座、空调等物品的请求。
上海市住房安全和住房管理局法律法规办公室副主任江丹告诉记者,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整个装修房屋进行完整、科学的法律定义,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建设部商品房装修评估,所谓的全装修房屋是指房屋交付前所有规模的固定面全部铺设或油漆,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
这个提法很总结。在房地产市场,没有开发企业使用这样的概念。在广告中,我们看到的更多‘精装修房’提到。江丹说,一些开发商改变了全装修房屋的概念,因为精装修房屋没有标准。而开发商所谓的精装修房屋,实际上只是空白房屋和普通装修。开发商使用精装修,不仅作为卖点,而且避免自己的责任。现在许多开发企业不愿意对装饰材料的品牌、型号、等级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只使用一些先进、进口等不确定的模糊表达。部分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装修标准,使用劣质或不同品牌的材料,也让买家头疼。例如,虽然浴室和空调品牌是知名品牌,但型号属于品牌的中低档产品,隐蔽工程的建筑材料质量无法提及。
签订一房两合同
市民陈女士最近也遇到了一个麻烦:她买了一套全装修的房子,有无数的质量问题。当她拿着缺陷证据向开发商投诉时,她关门了。结果证明,她在买房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只与开发商签订了空白房屋销售合同,装修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
陈女士遇到的一房两合同现象在整个装修房屋销售中并不少见。江丹表示,一些开发企业不愿意承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并采取了一些灵活的方法。例如,只与消费者签订空白房屋销售合同,部分装修要求买方和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开发企业可以逃避部分质量保证责任。其他企业,与买方和装修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开发企业明确将装修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推给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一旦装修工程质量纠纷,买方不能按合同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只能向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索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不利。
甚至有一些开发商和消费者签订合同降低违约责任,如合同附件违约赔偿是装饰设备价格差异的一半,因此,即使开发商违约使用劣质或不合格品牌材料,也只需要赔偿原约定材料和现有材料价格差异的一半,因此违约赔偿显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成本,这种准备违约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由于开发商的实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接受这种明显的不公平。事实上,对于整个装修室,开发商应该是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该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然而,一房两合同使开发商、装修公司等单位相互推诿,问题尚未解决。
分户验房形同虚设
随着上海全装修房工作的推进,质量纠纷越来越暴露。
整个装修房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基本上由开发企业单方面控制。在预售阶段,虽然买方已经参与其中,并有法律债权债务关系,但买方本身无法参与开发企业的后续建设。江丹认为,由于单一房地产作为独立商品出售,买方关心的装修问题也落实到单一房地产上,所以整个装修房屋应避免交付纠纷后,应做一房一检。但现在的事实是,大多数全装修住宅的工程质量控制都采用了整体验收的方法,缺乏个性化的家庭验收,使业主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她解释说,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前,如果按照全装修房销售,应记录装修项目、内容、标准,提供全装修房样品房,样品房应包括使用材料的详细清单,并要求样品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日内不得拆除。全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报有关部门备案,符合设计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质量文件。
目前,一些开发企业为了方便验收,空白房屋整体施工记录。目前,我国建设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监督和质量验收,但在实践过程中,商品房项目的监督和质量验收只确定了空白房屋的等级和质量,整个装修房屋的装修和装修尚未纳入监督范围。
江丹认为,虽然整个装修房屋是一个整体工程,但整个装修房屋应有分步验收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和样板房标准验收每户(套)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作为整个住宅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的一部分。监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整个装修项目进行全面监控,备案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项目为整个装修项目。
拟定合同示范文本
江丹表示,建议管理部门明确开发企业是全装修房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包括装修工程在内的整体质量负全部责任,质量保证责任不少于两年。
对于相应的施工单位和装饰材料制造商,两者应是连带责任关系,但总体而言,开发企业仍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第一责任人。开发企业应同时交付装修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品牌清单,业主也可作为保修要求的依据。
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通过制定完整的示范文本来保护业主利益是一个可行的计划。
从上海的实际情况来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商品房销售基本上使用了住房管理局和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目前使用了2000年版本。2000年,市场上的整个装修房屋仍然很少,2000年版的合同对整个装修房屋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目前,上海市住房管理局市场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办公室对2000年的合同文本进行了大量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重要条款,以解决市场上的整个装修房屋问题。
下一步,随着两个部门标准文件的及时推出,有必要增加当前合同文本的针对性规定,特别是增加开发企业的单方面权利义务要求,完善2000年版的合同文本。
通过新版市场文本的推行,可能对于全装修交易市场共性的问题作出行政性指导,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取证和判决上就有了依据。
样板房应补充合同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授傅鼎盛认为,装修房屋质量问题构成房屋销售合同法律终止条件需要进一步明确,买方有权对开发商提供的验收结果提出异议,要求质量检测,但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
如果检测结果表明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可以承担维修责任和检测费用。
至于样板房,样板房的作用不仅在于展示,更在于补充合同内容。
样板房是物理展示,而不是宣传材料。傅承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传材料不作为合同内容,但实物展示可作为合同内容的补充。